好房網News記者嚴鈺雯/綜合報導
不少民眾換屋時,會依「重購自住房地」規定申請房地合一稅退稅,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新屋買下後若未實際自住、反而出租給他人,即使買賣時間及金額都符合規定,仍可能遭否准退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地後,若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自住房地,屬於「先賣後買」;若先買自住房地,再於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地,則屬於「先買後賣」。符合條件者,可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退還已繳納或扣抵應納的房地合一稅。

不過,重購退稅的關鍵在於新、舊房屋都必須符合「自住」條件。依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辦妥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房屋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國稅局舉例,甲君112年11月以950萬元出售A房地,繳納190萬元房地合一稅,113年12月再以1,200萬元購入B房地,並申請退回原先繳納的稅款。不過,經查發現B房地早在113年6月就已出租,租約也隨買賣契約一併移轉,因此甲君購入後並非自住,最終190萬元退稅申請遭否准。
高雄國稅局提醒,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扣抵或退稅時,除了確認2年內重購等條件,也要留意新屋實際使用情形。若購入後出租或改作營業等非自住用途,恐失去退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