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政府。(圖取自google地圖)
農曆春節將至,嘉義縣政府提醒事業單位,農曆小年夜、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需勞工出勤,則應先徵得勞工同意,且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
縣府勞青處說明,國定假日如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勞資協商擇日補假;如果是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出勤者,2月15日小年夜遇到例假,於2月20日補假,補假當天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青處進一步說明,今年春節9天連假,其中,2月14日及21日為休息日,出勤需依休息日加班規定給付加班費;2月15日及22日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出勤;2月16日至20日則為國定假日,勞工出勤除原本的當日工資外,於正常工作時間(8小時)以內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有超過8小時工作之時段,則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計給加班費。
勞青處強調,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且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勞資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時,應確定所調移國定假日的休假日期,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的國定休假日數。按日或按時計薪的部分工時勞工,雖工作態樣不一,也同樣享有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權益。
勞青處長陳奕翰呼籲,春節期間有一些無法擁有連續假期的行業,如服務業、餐飲業、交通運輸業等,可經由勞工同意將春節的國定假日與其他工作日對調,但應明確排出調移的休假日讓勞工了解,以免造成爭議;勞工或雇主若有勞動法令之疑慮,可直接洽詢05–3620123轉8018、8023嘉義縣政府勞青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