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懸掛牌照車輛停占道路 新北裁決處:最高罰3萬6千元

記者黃村杉/新北報導 2025-12-01 11:33

為減少無牌車輛占用道路空間,交通部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違規罰鍰從1萬800元,大幅提高至3萬6,000元,新制已自今(114)年9月30日起正式上路。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今(114)年1月至10月間,未懸掛號牌的汽、機車停占道路違規總件數有429件,較前一年同期增加77件。

日前江姓女子將未懸掛號牌的汽車停放在自家社區附近的道路,遭警方開單舉發;江女辯稱該處是私有土地道路,不應受罰,因此提起行政訴訟;經法院審理後以「該道路係為開放且為供不特定第三人通行,為道交條例第3條第1款所定『道路』無訛」,判決江女敗訴。

裁決處處長李忠台提醒,已辦理停駛或繳銷車牌的車輛,因已無有效車牌可供懸掛,所以只能停放在私人場所,不可占用道路或公有停車格。若要報廢車輛也應交由合法環保業者報廢回收,不得任意棄置路邊;如經查獲在道路上違規停放,除補徵稅費外,還將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規定舉發,最高可處3萬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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