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房網News記者林和謙/台北報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給二親等以內親屬,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不需要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出賣人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若經稽徵機關審核「確定為買賣屬實者」,則免以贈與論,無須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須提出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國稅局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間的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都會加以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若核定屬實、確實為買賣,則就不算贈與,不用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1年度移轉境外不動產給女兒,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參考租稅協定夥伴國提供甲君於該國出售房產稅務資訊,函請甲君限期申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甲君雖依限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當地不動產鑑價證明文件,並主張是以「買賣」移轉該不動產給女兒,但他無法提供女兒已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上述甲君這樣的情形,就應視同贈與、必須課徵贈與稅,因此按查得資料,核定該贈與房產價值為17,79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1,535,000元〔(17,79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
提醒民眾,如有出售位於境外不動產給二親等以內親屬的情形,務必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