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房網News記者呂詠柔/綜合報導
隨著民眾消費型態改變,網路購物愈來愈普遍,因此常有民眾詢問,利用住家用房屋作為網路銷售的營業登記場所,房屋稅仍可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1.2%」嗎?對此,台南市財政稅務局公布解答。
財稅局說明,原則上凡設有營業商號之房屋,應依「營業用稅率3%」課徵房屋稅。然而若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僅以自住房屋作為營業登記場所,並無實體交易活動,所有買賣行為皆透過網路平台完成,該房屋仍可認定為住家使用性質,繼續適用「自住住家用稅率」。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若供營業登記之房屋有部分空間供辦公使用,或堆置與網路銷售相關之貨品、設備,即屬實體營業使用,應依實際營業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且營業用課稅面積不得少於該樓層面積的六分之一。
財稅局提醒,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歡迎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