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一名女子111年間出售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課稅所得額新臺幣600萬餘元,但義務人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屋交易所得申報,經移送機關查獲後裁罰49萬餘元,因逾期未繳,經國稅局移送行政執行。
新竹分署收案後,迅速調查義務人財產,發現義務人似在科學園區工作,年收破百萬,且持有數家上市櫃公司之股票,市值破千萬,且前一年度來自銀行的利息所得就有數萬元,初判義務人應有資力繳納欠款。新竹分署立即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義務人銀行存款,足額扣押49萬餘元,義務人獲悉後,主動到場一次繳清欠款。此案自受理至義務人繳清,僅花大約1週的時間。
新竹分署表示,為抑制短期不當炒作不動產,所得稅法(下同)第108條之2第2、3項規定,個人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如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如未依規定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申報,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應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