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圖/資料照片,圖源:內政部警政署提供)
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八堵分駐所警員蘇昱鴻,今(2024)年2月在所值班台執勤,遭到簡姓男子駕車衝進分駐所波及,因而傷重不治。卻傳出內政部警政署先前因認為蘇昱鴻是「因公死亡」並非「因公殉職」,因此撫恤金天差地遠;而新北三重警分局厚德派出所故警員黃瑋震,於7月搭乘警車執行巡邏勤務時,遭毒駕男子駕車逆向撞擊後傷重不治,其撫卹資格問題亦被大眾關切。對此警政署今(13)日表示,經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放寬「殉職」規定,案經內政部及銓敘部會銜後,已於昨日(9月12日)發布生效。
警政署表示,近期發生員警執勤遭歹徒駕車衝撞致亡故案件,卻難以認定為殉職,引發警界及社會譁然。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員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等案件,依原規定部分案件難以認定為「殉職」,為保障嚴正執法之警察人員權益,使其勇於任事,爰報請內政部修正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放寬「殉職」規定,案經內政部及銓敘部於2024年9月12日會銜發布生效。
警政署指出,按照原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員警執勤「殉職」是指在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等勤務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者。警政署考量警察人員職司查察奸宄、取締不法之責,在執行勤務時,較一般公務人員易遭不法人士無預警暴力侵害或攻擊。
為表彰執行勤務中因遭受暴力危害以致死亡警察人員之功勳及給予遺族更為完善之照顧,警政署特別報請內政部於2024年8月14日邀集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相關主管機關研商修法,並獲得共識,就員警在執勤中遭受暴力以致死亡者,即符合「殉職」規定,不再侷限於「搶救災害」、「執行拘提或逮捕案犯」及「處理對生命有高度危險事故」要件,並追溯適用於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之案件。
警政署最後表示,本次修法後,該署將依修正後之規定,審議近期發生之員警執勤遭衝撞致亡故等案件,以保障員警遺族撫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