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陳致愷攝影)
嘉義市兩名街友去年7月因溝通不良發生肢體衝突,莊男以雙手抱摔葉男,導致葉男後腦撞擊地面,傷重送醫2天後不治。嘉義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後,今(28)日上午11時20分宣判,莊男犯傷害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當事人均可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提出上訴。
判決指出,莊男、葉男互不相識。兩人去(112)年7月6日凌晨3時45分許,在嘉義市西區中山路524號「嘉義之心城市願景館」前,因溝通不良起爭執進而發生肢體衝突,葉先推莊後,莊以雙手抱摔葉,葉因而往後摔倒,後腦撞擊堅硬地面,導致葉長達數十秒幾乎無動靜。葉清醒起身後,於當日凌晨4時48分許,前往嘉義車站前身障公廁,直至當日上午8時許經人發現昏倒在內,送醫2日後仍因腦幹功能衰竭,不治死亡。
法庭審理期間被告莊男坦承犯行,並有檢察官提出2人衝突的監視器影像、目擊者證述、法醫師就被害人死亡原因的鑑定說明、被害人於衝突過後前往公廁的監視器畫面勘驗筆錄、發生衝突地板的材質說明等相關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涉犯本件傷害致死犯行。
國民法庭評議時,除就衝突發生的犯罪事實細節,反覆觀看衝突發生的監視器影像,充分進行討論、評議外,亦從衝突起因、經過、使用抱摔、違反義務程度、所造成損害、被告坦承犯罪但未能賠償的犯後態度、生活狀況、社會復歸狀況、被害人家屬意見等量刑因子,充分進行討論,評議後得出刑度。
國民法庭成員有審判長張志偉法官、鄭諺霓法官(陪席法官)、陳盈螢法官(受命法官),及一號至六號國民法官(備位一號至二號國民法官,於評議過程中均在場,但依規定均未參與討論及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