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資料照/陳致愷攝影)
嘉義縣東石鄉張姓男子去年酒駕撞死女騎士案,成為嘉義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參審案,經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後,今(26日)宣判張男3年6個月徒刑,可上訴。
本案由審判長張志偉法官、陳盈螢法官、鄭諺霓法官,及一號至六號國民法官進行審理,另備位一號至四號國民法官,評議過程中均在場,但依規定均未參與討論及表決。
此案爭點主要在張男是否符合自首、刑法59條減刑之規定;法官認為,被告應成立自首,並應予減輕其刑。依據交通事故現場3位警員之處理過程,雖主觀上或有懷疑被告為犯罪嫌疑人,但尚缺確切證據鎖定被告,且被告在警方鎖定前,坦承為肇事駕駛,應符合自首規定,並應予減輕其刑,鼓勵自新;惟禁止酒駕為國家宣導、社會週知的道路交通安全事項,被告不顧友人勸阻執意酒駕,其犯罪情況並無顯可憫恕之情形,應不符合刑法第59條減刑之規定。
國民法庭評議時,除就上開爭點充分進行討論、評議外,就最終刑度之決定,亦從被告本件酒駕行為之情狀、違反義務之程度、所造成之損害、被告犯後態度、所為之賠償、生活狀況、社會復歸狀況、被害人家屬之意見等量刑因子,充分進行討論,最終對張男判處3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宣判後6名國民法官未出席記者會,由審判長張志瑋代為發表感想。張志偉說,有國民法官體會到法官為難,「法律很難、判決更難」;也有國民法官認為,判案講究證據的難度,法官要頭腦常保清新,內心要有公平正義,是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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