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示意圖,圖源:Pixabay)
受到各家數位影音平台崛起,並提供多元化觀賞的內容影響,有線電視收視人數正逐漸流失,連帶影響廣電業者的廣告收益,進而影響提供優質節目的能力。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今(11)日委員會議決議,通過預告《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第2條暨《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訖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第3條修正草案,將在「每一節目播送廣告總時間不變」及「維護視聽眾權益」二大原則下,適度放寬廣告播送次數,允許時長1小時的電視節目,最多可播6次廣告。NCC表示相關修正案預告期間為60日,期間將廣徵各界意見,作為修法參考,最快預計將在明(2024)年1月底進行修正。
NCC表示,現今網路影音產業對內容規管寬鬆,廣電業者面臨數位匯流衝擊之影響,廣告收益大幅減少,為促進傳播產業健全發展,期望在適度鬆綁法規下,兼顧視聽眾權益,及維持公平監理產業秩序進行上述修法。為求周全,NCC亦於9月12日召開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財團法人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廣電公學會出席,討論後提出本次修正案。前述條文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一項: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二、第二項: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三、第三項: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