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禮讓行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規定,自112年6月30日起調高駕駛人未禮讓行人罰鍰金額上限,最高將處新臺幣(以下簡稱)6,000元罰鍰外,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3小時;若因不禮讓行人致人重傷死亡,將吊銷駕駛執照。
臺北區監理所呼籲,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務必停讓行人優先通過,以確保人車安全;同時呼籲行人,穿越道路時應行走行人穿越道,並應注意道路上行駛之車輛動態,共同打造優質停讓文化,提升用路安全。
臺北區監理所提醒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汽(機)車駕駛人,如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參加講習,將處1,800元罰鍰;經再次通知逾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講習者,其為汽車駕駛人,吊扣其駕駛執照6個月;其為汽車所有人,吊扣違規汽車牌照6個月。若因病、服役、服刑、出國、受保安感訓處分、或動員機關之召集或徵集無法參加講習時,應於接獲講習通知單後,由本人或受委託人,檢附有效證件 (如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出國機票、護照等影本)傳真號碼或郵寄地址向戶籍地管轄之監理所(站)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