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游錫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YouTube)
眾人關切的《選罷法》「排黑條款」相關議題,今(26)日下午立法院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反滲透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另被判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由於陳水扁之子陳致中,因南港展覽館案聽從母親吳淑珍洗錢,被法院判刑1年定讞,併科罰金150萬元,已入監服刑。此次入獄不僅是陳致中二度因案喪失高雄市議員資格,而《選罷法》修正案的通過,也代表陳致中出獄後,已無法再參選任何公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曾犯《內亂外患罪、《貪污罪》、《反滲透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另被判死刑、無期徒刑、10年以上刑度尚未定讞者,終身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雖然前總統陳水扁曾赴總統府送請願書,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涉及違反比例原則,對輕判、准予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洗錢罪被告,有沒有必要褫奪參政權終身的違憲爭議問題提出請願。不過因立院審案經表決通過,因此《洗錢防制法》也列入《選罷法》「排黑條款」範圍,因此現正因《洗錢防制法》入獄服刑的陳致中,確認期滿出獄後,已無法再參選任何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