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德宇議員關切警方取締超速問題
針對警方執行測速照相勤務,市議員林德宇17日質詢指出,警察局應要求各分局、交通隊員警在執行移動式測速照相勤務應該落實法規及內部作業程序,不能有隱匿性執法,才能避免民怨,維護執法公正性。
林德宇表示,市區有道路速限,警察測速取締是的日常勤務,但絕對不能有隱匿式、隱藏式的執法。在「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55-2條有規定,在測速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至1000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警52」。這是法規上的先決條件,但是也常接獲民眾反應疑有隱匿式執法,到底警察內部作業程序為何?
警察局長李文章表示,警察要執行測速照相的地點,首先地點要是主官核准,第二個就是要開警備車、警示燈要打亮,第三個要穿制服,這是我們一再要求的事項,在執行前開始執行時候,警備車的警示燈要打亮,這是警政署內部的SOP。另外,依照道路前方的性質,前方要擺設取締照相的標誌。
林德宇說,警察局長所提的警車、警示燈、制服三要素,局長應該要求所屬同仁確實落實作業程序,才不會徒增民怨,更不要徒增警察後續行政上的困擾。
警察局長李文章說,要公開作業的程序,是一再要求的事項,因為之前警察躲在水溝旁、刻意隱匿自己,這個都已經造成民眾的反感,警政署也都知道這個現象,所以特別有要求。
林德宇再詢問,如果警備車在測速勤務已排定的當下不夠使用怎麼辦?勤務要取消?還是可以用私車?
李局長說,這可以做變更勤務、勤務取消變更,如果硬要執行,就跟別單位借警備車,不允許私人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