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立法院民進黨團召開輿情記者會,指新北市政府不核發核電廠乾貯設施執照,以致於核二廠停止運轉。新北市核能安全監督委員會嚴正聲明,這種說法混淆視聽並誤導民眾,國家能源與核廢料均為中央政策與權責,立委應嚴格監督經濟部與台電公司依據國家政策與法規,落實辦理。
核二廠2號機將於112年3月14日停機,係台電公司依據「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規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40年,提出除役之申請。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於109年10月20日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環保署111年8月10日通過「核二廠除役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台電公司目前刻正依據環評審查意見,提報除役許可陳報原能會審查。
至於台電公司申請核二廠高階核廢料室外乾貯興建計畫,新北市係依據「水汙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要求台電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汙染削減計畫,提報市府審查。經市府專業審查提供意見後,提請台電改善缺失。
惟該公司均未能補正改善,另新北市環保局多次與台電進行溝通,於108年10月15日再次告知台電公司應提出符合法規及專業審查意見的補正計畫,惟台電公司迄今仍未進行申請,籲請立法委員督促經濟部與台電公司盡速依本府審查意見,重新送審。
新北市核安監督委員會表示,核電廠除役是中央能源政策的整體規劃,中央政府有責任提出能源穩定供應之對策,勿將核電廠除役問題轉嫁地方政府;另請台電公司依據行政院既定政策,興建室內乾貯設施。新北市呼籲中央承諾新北市不會成為中期暫存及最終處置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