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資料照片,圖源:Pixabay)
因應新型冠狀病毒(或稱COVID-19、武漢肺炎)本土疫情及發展趨勢,國內早已修改確診判定流程,民眾只要使用新冠快篩驗出陽性反應,經醫師視訊看診判別後就算新冠確診,民眾也可憑相關結果與證明,在解隔後可向保險公司申請防疫險理賠。也因此近期出現有心人擬利用相關機制,在網拍平台上販賣新冠快篩陽性結果的試片,讓人用於詐保或詐領防疫補償津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除警告這是違法行為外,金管會今(1)日也表示,若利用買賣新冠快篩陽性試片詐保,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取財將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金管會表示,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反映,有網路電商平台販售快篩陽性試劑,且媒體亦有報導民眾索要他人快篩陽性試劑之情形,助長道德危險。由於快篩陽性確診如遭濫用,將引發道德危險,影響保險資源有效運用,為避免排擠保險業承保能量,金管會保險局已會同產險公會成立防疫險防範詐欺專案小組,並由產險公會設立受理檢舉專線及電子信箱(電話:0800-221-783,電子信箱:19report@nlia.org.tw),遇有可疑個案,將協請檢調機關進行偵辦,以遏止快篩陽性證明造假問題。
金管會表示,民眾持有造假之快篩陽性證明作為確診依據,並據以申請理賠,以及提供自己檢體供他人使用,均涉及刑法詐欺罪嫌,請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圖/衛福部疾管署Facebook)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也表示,有關民眾於網路兜售陽性檢測結果的家用快篩試劑,已請檢調進行調查。購買者若將陽性結果快篩試劑用於騙取財產上利益,例如向保險公司偽稱確診以獲取防疫保險金,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
若賣方有預見新冠快篩陽性試片購買者將之用於騙取財產上利益,且購買者確實著手為之,則賣方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之教唆犯或幫助犯。
指揮中心提醒,若將購買來的陽性結果快篩試劑用於就醫診療,並謊稱為快篩結果,則有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1條所定之據實陳述義務,依該法第6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指揮中心也說,如又於自主疫調回報系統上不實填寫為確診者,已妨礙疫調進行,則違反該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依該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