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忠鄉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於10月間以價值兩百元的醬油禮盒,向該選區多名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警方提供
距本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不到1個月時間,雲林地檢署及警、調、移民、政風所組成的選舉查察團隊,於111年10月27日一日內接連查獲3件賄選案件,積極展現查賄決心,單日三起案件分別為:
一、 東勢鄉林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指示吳姓樁腳於111年10月間,以每票現金新臺幣10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多名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因而涉犯投票行賄罪嫌。雲林地檢署蔡少勳檢察官於111年10月26日向法院聲請羈押該吳姓樁腳獲准後,經蒐集相關事證,於翌(27)日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移民署雲林專勤隊,將林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拘提到案,經訊問後,認為林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二、 雲林縣議員第五選區(四湖、東勢、臺西、麥寮)某吳姓選民,於111年10月間致電向蘇姓議員候選人稱願賣票以支持蘇姓議員乙情,經蘇姓議員嚴詞拒絕,該吳姓選民涉有投票權之選民向候選人要求賄賂罪嫌,雲林地檢署蔡少勳檢察官接獲情資後,指揮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雲林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內政部移民署雲林專勤隊多日蒐證,於昨(27)日約談吳姓選民到案說明,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要求賄絡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尚無羈押必要,諭知2萬元具保候傳。
三、 褒忠鄉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於111年10月間以醬油禮盒(價值200元)之對價,向該選區多名有投票權之選民交付賄賂,並請求投票支持,涉犯投票行賄罪嫌。經雲林地檢署黃薇潔檢察官指揮雲林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法務部調查局雲林縣調查站多日蒐證,於昨(27)日約談張姓代表候選人及選民等4人到案說明,選民均自動繳回不法所得之醬油禮盒。張姓鄉民代表候選人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嫌重大,有羈押原因尚未達羈押之必要性,諭知5萬元具保候傳。
雲林地檢署呼籲,買票、賣票均涉犯重罪,必將嚴加查緝,切勿以身試法,民眾若知悉候選人或樁腳有賄選行為,歡迎提出檢舉,檢警對於檢舉人之身份均會嚴格保密,且檢舉因而查獲賄選者,可獲得高額檢舉獎金,期望全民共同端正選風,提昇我國民主政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