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109年曾舉辦街頭藝人考證。(文化局提供)
南投縣府受理街頭藝人登記,25日起開放申請,歡迎有興趣才藝的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提出申請。街頭藝人係指在公共空間展演絕活的藝人,展演形式繁多,諸如歌唱、樂器、默劇、口技、舞蹈、書畫、雜耍等。早期街頭藝人因未制定規範,常有妨礙交通、製造噪音等問題,民國100年頒布「南投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訂定原則性規範,以評審委員審議通過後發給街頭藝人證,並開放部分公共空間給予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
經司法院大法官公布釋字806號解釋,為保障人民職業選擇自由與藝術自由,鼓勵藝術創作發展,以提升創作自由、孕育原創藝術,並持續推動街頭藝人之發展,豐富街頭藝術文化多樣性,將南投縣街頭藝人核發發證方式由「審查制」改為「登記申請制」,並修正本辦法名稱及第四條規定,並自今年10月25日起開放街頭藝人申請登記,使街頭藝人取得資格的方式更便捷,凡國內外藝文工作者都可申請登記(未滿18歲者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報名團體組組員上限為10人。
依原許可辦法持有舊許可證者,在三年內有效期內仍屬有效,期滿自動失效,如原街頭藝人許可證到期失效前,可自文化局官網下載並備齊相關申請登記資料向文化局申請登記及繳納登記費,相關申請須知及表件,可到縣府文化局官網主題專區/街頭藝人專區/南投縣街頭藝人登記申請項下下載,或洽049-2231191分機507簡小姐詢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