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牙買賣全面禁止 違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2020-01-20 14:4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前年7月13日公告增修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3項與第33條之3等條文,宣告自今年1月1日起,將全面停止買賣國內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品,共同杜絕象牙商業交易。

由於國際上對野生動物貿易需求不減,導致野生動物保育的壓力日漸提升,其中人們對象牙的偏好引起野生大象存亡危機,各國陸續表態禁賣象牙,為響應國際保育及緩解業者庫存壓力,國內執行象牙買賣緩衝措施已有25年,現今落日條款已屆期限,林務局宣告自今年1月1日起,已全面禁止買賣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品。

根據北市動保處統計,北市庫存象牙及象牙加工品交易量於民國100年時,曾高達980件,之後的交易數量亦逐年遞減至最低約300件,近年民眾保育意識提升,持有象牙加工品的顯貴象徵逐漸式微,以及消費習慣與價值觀改變,導致產業規模與活躍程度不如以往。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動保處提醒,象牙的買賣已全面禁止,請市民朋友切勿以身試法,違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30萬至150萬元罰金,市民朋友如已持有合法取得的象牙及象牙加工品,並有公共場所陳列、展示的需求,請務必依規定向動保處申請,自今年起請市民朋友一起為大象保育盡一份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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