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明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事件法》新制,新北勞工局近日修訂《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規定,未來在法院勞動調解不成立的勞工,也可申請涉訟補助,期能更落實扶助勞工訴訟及保障勞工法定權益。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原先涉訟補助對象僅限在勞工局調解不成立的勞工,但勞動事件法採勞動調解程序先行原則,起訴前勞資雙方必須先至法院或勞工局聲請調解,為擴大保障至法院聲請調解的勞工,除了將法院勞動調解不成立的案件納入涉訟補助範疇,更明確規範續行訴訟程序之聲請費為補助範圍。
勞工局指出,勞工涉訟補助自100年起實施至今,提供有律師費、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及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項目補助,截至今年11月,已補助逾千件,補助金額多達4560萬元,總計有21家(次)工會及670位(人次)勞工受惠,希望藉由擴大扶助範圍,讓涉訟補助措施更完善,並協助勞工行使權利。
勞工局提醒,如勞資雙方發生勞資爭議,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本局設有勞工訴訟扶助,勞工可於提起各審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程序終結前申請相關訴訟費用補助,勞工朋友可多加利用,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