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自境外帶回免稅酒品轉賣 遭罰鍰沒入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2019-09-17 11:03

(圖/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查獲北市業者於其營業場所公開販賣自境外帶回之免稅酒品,財政局以業者公開販賣私酒,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1項規定,處該業者罰鍰,並沒入該私酒。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理後,駁回其訴願。

北市法務局指出,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1項規定,販賣、運輸、轉讓或意圖販賣、運輸、轉讓而陳列或貯放私菸、私酒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私酒。

雖業者主張因往返國外,每次攜帶個人合法限量酒類等情。但法務局提醒,菸酒管理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凡未依法取得許可執照而輸入之酒類,即為私酒。雖財政部准許旅客攜帶自用或餽贈之限量酒品,惟係以供自用或餽贈為條件。所以,公開販售自境外帶回之免稅酒品即應依同法第46條第1項及第57條第1項規定裁處及沒入。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提醒民眾,應注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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