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隔間牆變動應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圖/台北市政府提供)
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含樓高6層以上集合住宅)涉及天花板、室內分間牆變更或牆面裝修,均應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經審查合格領得「室內裝修施工許可證」後,始得施工。在工程完竣後,應申請竣工查驗,經查驗合格領得「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方為適法。期藉由審查許可程序,確保室內採用符合防火耐燃、健康環保的材料裝修,並關注裝修過程不會妨害或破壞建築物之主要構造、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為社會大眾的生命財產與健康安全把關。
台北市建管處表示,樓高5層以下的舊式公寓,屢有屋主隔成多間套雅房出租,內政部為加強管理,公告5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只要室內裝修涉及增加兩間以上居室或一間浴廁,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另北市府為避免多間套房裝修,造成日後房屋滲漏水糾紛,凡建築物直下層供住宅使用者,其室內裝修涉及增加2間以上浴室或廁所時,均須取得直下層屋主的同意書,否則一概不予核准。
建管處處長張明森表示,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及室內裝修管理,未經審查許可擅自裝修或未由合法室內裝修從業者進行設計、施工者,可依建築法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6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且得連續處罰至改善或補辦為止。而為監督室內裝修從業者積極負起專業責任,針對違規裝修案件,將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並公告於建管處網站,同時並呼籲業者於執行業務時,應主動向住戶說明法令規定並負其專業責任,不應誤導住戶規避申辦程序,或心存僥倖擅自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