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長陳純敬、衛生局長陳潤秋等出席宣示記者會。(圖/記者黃村杉攝)
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108年4月3日公告首波實施業別迄今,供售公立國中小的團膳業者及校園自設廚房,已全數完成食材揭露;所有公私立國中小及大專院校餐飲部、自設廚房或合作社,全部強制揭露負責人及管理衛生人員資訊,提升社會企業責任;另各大賣場也已公告強制訂定回收銷毀及退貨程序。
副市長陳純敬表示,自治條例囊括32大類業者,小至公有市場營業攤商,大至政府機關及500人以上大型職場員工餐廳,將於4年內分階段公告實施;另自治條例規定,命其危害疑慮產品於24小時內確實完成下架,提升新北市飲食安全。
陳純敬指出,下一階段將公告供售私立國中小、公私立高中職的餐食業者、連鎖飲冰品及西式速食業者規範食材資訊登錄;3星級以上旅館附設餐廳訂定回收銷毀及退貨程序;國際觀光旅館附設餐廳揭露負責人與管理衛生人員等營業資訊;以及肉類、水產加工食品廠強制負責人食安教育訓練,預計今年12月底前實施完成。
此外,為保障本市職場食安,政府機關及500人以上的職場餐廳,將於109至110年分階段公告,強制揭露營業資訊。衛生局於5月起開始辦理說明會,並宣導食安法規及食品中毒防制觀念,以建構職場安全飲食環境。
衛生局長陳潤秋指出,自治條例於107年12月正式公告實施後,衛生局旋即對各類別業者、公(工)會陸續召開說明會,並於今年4月公告首波業者。包含供售287家公立國中小的12家團膳業者及94家校園自設廚房,將午餐揭露在校園食材登錄平台;
衛生局表示,191家自設廚房或合作社的公私立國中小及18所大專院校餐飲部,也已全數配合揭露營業資訊。預期條例實施後,將豐富本市食材登錄平台,使市民能夠利用本平台查詢食材來源,政府機關透過業者登錄之資訊,應用於食品事件發生時即時掌握產品流向,以快速通知業者下架問題產品,杜絕黑心食品,使市民能食時安心。
另自治條例也明確規定相關罰則,並得按次處罰,經公告食品業者於第7條應將食材、添加物及來源等可追溯資訊,登錄平台供民眾瀏覽;第8條強制食品業者負責人每年需接受衛生教育訓練;第9條規範業者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程序,流向記錄並至少保存2年,以防再次流入供應鏈。
第13條應於營業場所明顯處揭露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及其他營業資訊,經命其限期未改正者,都可依第17條開罰新台幣3千到10萬元罰鍰。第11條明訂,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的產品經衛生局通知後,不論販售端或餐飲業,未在時限內停止製造、加工、販售及下架;或第10條查驗時規避、妨礙、拒絕、提供不實資料,都可依18條直接處以3千到1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