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索討三證未果提告 工會發布四點聲明回應
長榮公司向工會取回想要上班員工三證,雙方認知不同導致長榮向工會提告,27日下午工會發布四點說明駁斥長榮指控。工會表示,倘若公司是要空服組員以「遺失」之不實理由至警局報案,則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工會依法保管三證,並無扣留組員三證之事實。另外,工會指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之規定,工會及其會員基於團結行使爭議權之行為,具正當性而有民、刑事免責。
長榮索討三證未果提告 工會發布四點聲明回應
工會表示,就長榮航空公司擬就取回罷工三證乙事提出告訴,工會聲明如下:
第一外交部日前已表示,不會配合長榮航空公司補發組員護照,相關程序需本人出面並依照護照條例之規定辦理,公司行文請求於法無據。
第二依據法律,申請人於符合護照條例第19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始可辦理補發證件之程序,倘若公司是要空服組員以「遺失」之不實理由至警局報案,則涉犯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請組員報案前三思。工會在此譴責長榮航空公司未明確告知空服組員相關法律風險。
長榮索討三證未果提告 工會發布四點聲明回應
第三再者,長榮航空公司指控工會「非法扣留證件」,並稱已依法提出告訴。然工會早已多次清楚表明本人申請取回證件之相關程序,並無扣留組員三證之事實,長榮航空公司提出不實告訴,已涉犯刑法誣告罪,籲請公司自重,勿再混淆視聽、浪費司法資源。
長榮索討三證未果提告 工會發布四點聲明回應
第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5條之規定,工會及其會員基於團結行使爭議權之行為,具正當性而有民、刑事免責。然倘會員脫離工會指示,個人與資方之相關行為並無刑事、民事免責之適用,祈謹慎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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