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21時45分許,北市萬華分局青年路派出所接獲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在青年路青年公園涼亭內旁,有名穿黃色上衣男子持柴刀,閒晃,警員吳亞儒、陳怡瑄獲報後立即前往,發現該名男子獨自騎乘腳踏車於青年公園內閒晃,腳踏車前菜籃內放一把長刀械,警方上前發現男子渾身酒氣,明顯酒醉,警方為避免該男有自傷、傷人之餘,遂立即將刀械控制住,該男雖不從,不願將刀械交給警方,然隨即被警方壓制,帶返派出所保護管束。
經瞭解,該名男子姓王(62年次),供稱因心情不好在超商購買威士忌獨自在公園內飲酒,並稱該刀是自己所有,為方便採公園內蓮霧才將其帶出,並未傷人。警方詢問後依違反社維法送辦。
萬華分局表示,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藥或其他危險物品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緩,提醒民眾務必瞭解法律規定,以免不慎觸法,萬華分局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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