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大年初一~初三上班 勞動部: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19-02-04 12:35

行政院勞動部表示,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不得扣全勤獎金、也不得解僱請假員工。(圖/Pixabay)

雖然民國108年農曆春節連假已展開,不過因適逢周六日的關係,除夕為今(2月4日周一)天、農曆大年初一為2月4日(周二)。且不少人因工作性質(例如服務業、警消、公共運輸、保全、公共服務、媒體...)的關係,農曆春節連假期間依舊要值勤上班。對此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由於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已明定「農曆除夕」(108年2月4日)及「春節」(108年2月5日至7日)均為應放假之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而形成「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8年1月19日的休息日與2月8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調整後,1月19日成為上班日,2月8日則成為休息日;如果雇主再有徵得勞工於2月8日工作之必要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強調,108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房地產相關新聞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