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帶防狼噴霧、電擊器須注意規範 小心被當地拘留、受罰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2019-02-07 07:00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提醒民眾,前往港澳或經港澳中轉,切勿持有或攜帶噴霧器、電擊棒等港澳政府列為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以免誤觸當地法令而受罰,影響既定行程。(圖/Pixabay)

不少人,尤其是女性朋友,為保護自身安全,常會買罐防狼噴霧、辣椒水隨身攜帶防身。雖然在台灣購買、持有防狼噴霧不違法,且根據海關規定防狼噴霧也不得以手提行李、隨身攜帶的方式從台灣搭機出境。但因部分廠商推出的防狼噴霧被設計成鑰匙圈的形式,體積小方便民眾攜帶,因此還是有人會帶出國防身。但出國時最好還是注意各國對於防狼噴霧的攜帶、持有相關規定,以免在外國因被查獲持有防狼噴霧,而惹來罰款甚被拘留受罰的情況。

行政院陸委會表示,近期連續發生多起國人赴香港、澳門旅遊,因攜帶噴霧器、伸縮棒等物品遭罰而影響既定行程的案例。由於香港、澳門一向是國人出境旅遊的熱門地點,隨著寒假、農曆春節旅遊旺季的來臨,陸委會特別提醒國人注意,前往或過境香港、澳門時,切勿攜帶電擊棒等管制物品,倘遇急難事件,可向我駐港澳機構請求協助。

陸委會指出,由於台灣與香港、澳門對於入出境可以攜帶的物品項目有不同的法令規定,籲請國人注意,避免攜帶相關管制物品,以免遭受無謂之困擾而耽誤行程。依港澳法令,瓦斯噴霧器(包括胡椒噴霧唇膏)、電擊棒(包括貌似智慧型手機之電槍)、伸縮警棍(包括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梳子刀等物品,均被當作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凡持有或隨身攜帶即屬違法行為,經當地警方查獲,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處以罰款或監禁。

陸委會進一步提醒,縱使持有人未隨身攜帶前述物品,僅係於入境或過境港澳時,放置於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轉機,亦屬違法行為,請國人特別注意。

陸委會表示,國人如在香港或澳門遭遇急難事件時,可撥打陸委會香港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或陸委會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為「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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