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反南鐵東移全線自救聯合會長陳致曉日前質疑南市府圖利建商,南市府鄭重澄清絕無圖利建商,對於土地開發遭到污名化,市府除了表示遺憾外,並強調標售開發區土地,是為了積極落實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促進土地利用最大化的效益,使都市環境逐年改善,不論是解編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工業區或增加開放空間,都使土地使用更加活化,使城市更為進步,往更正面的發展,為台南帶來再生的能量,提升城市競爭力。
市府特別就陳致曉的相關質疑與誤解,作出「正解」的澄清如下:1.鐵路地下化照顧住宅賤價得標:市府說,照顧住宅採公開評選方式,評選出提供成本價、高品質之興建團隊,非採價格標,土地標售底價是公開的,並無賤價得標。
2.「富立建設」耘非凡建案,賤買原農業改良場土地,未依法提供8.1%土地回饋,仍取得建照和使用執照:市府說,原地主已完成回饋義務,耘非凡大樓核發建築執照,未違反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
3.免費提供一公頃土地給「富立建設」蓋台南願景館:市府說,台南城市館原比照奇美博物館模式,因為某些惡意影射下,原捐者改變心意,目前已經暫緩辦理。
4.萬國皮箱以賤價購買高鐵站附近農地,再由南市府以破歷史紀錄地超高速效率(7個月)變更為建地,獲幾十倍暴利:市府說,本案是響應經濟部鮭魚回鄉政策,鼓勵企業回台扎根,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設產業園區,整個審查過程兼顧品質及效率,並非僅7個月即完成土地變更程序。
5.南台南站副都心計劃區又是「富立建設」得利:市府說,目前該區尚在辦理該區可建築用地公開標售作業中,僅部分區域標售作為鐵路地下化專案照顧住宅使用區域,何來又是「富立建設」得利的質疑。
6.南美館的設計與施工異常地由同一公司(聯鋼營造)得標,失去一般設計/施工相互監督功能,造成得標商營私大漏洞:市府說,南美館結合設計與施工,提高工程效率及品質,減少工程介面管理浪費,並採公開招標、國際競圖及評選,另有工程監造由監造單位進行品質監督,絕無營私漏洞。
7.南美館館藏購買交由特定人操控規避議會監督,將導致「藝術無價」的營私大漏洞:市府說,有關台南市美術館典藏品購置,係依「台南市美術館辦理美術品典藏蒐購辦法」辦理,相關審選會議每年皆聘請專業委員合議審定,並無交由特定人操控規避議會監督,導致「藝術無價」的營私大漏洞的情形。
8.三地地產(三立集團)賤價購得武聖夜市教育用地,南市府再改為建築用地,海董(林崑海)大賺十幾倍:市府說,早在104年就已由風傳媒進行未經查證之不實報導,經市府透過法律訴訟,該媒體已於106年公開道歉表示報導不實,陳先生實在不宜再就此抹黑議題延續不當言論。
9.2012年賴清德發布容積率限縮規定,但「展延」該規定的消息僅由少數建商得知,得到消息的建商得以誆騙地主賤價買地:市府說,台南市之「都市計畫法台南市施行細則」依中央指示,報行政院備案,於103年4月19日發布實施,並於施行細則中規定該容獎上限條文於103年7月1日施行,並無展延問題。
10.台南市政府放任「南紡夢時代」使用市有公園用地興建停車場,還納入市地重劃的共同負擔項目,掏空市產圖利財團:市府說,地下停車場設施由南紡興建完成並無償捐贈予市府所有,目前重劃區內公園、廣場及公園道等公共設施用地及於其地下興建之地下停車場設施,南紡依規定已贈與市府,該等公共設施開放予周遭鄰近住宅區、商業區及不特定市民使用,並非由南紡專用,具有實質效益並符合公共利益。
11.安南區掠奪式自辦重劃:市府說,自辦重劃區多是縣市合併前核定,安南區也在其中,並無掠奪式自辦重劃的情形,市府將採更嚴格的審查標準。縣市合併後,新擬定或變更的都市計畫,以市地重劃開發之大面積區域,即規定以公辦重劃辦理。
12.南市府賤價讓售飛雁新村土地給遠雄集團,使其平白獲利數十倍、近百億:市府說,飛雁新村公開招標,相關採購程序皆符合法令規定,且目前本案相關開發作業,均尚未經市府核准,何來平白獲利數十倍、近百億。
13.市政中心提出七個供周邊建商炒作:市府說,新市政中心政策採取公民參與開放決策,資訊公開透明,杜絕炒作空間。提出7處位置,就是為了讓土地炒作難以運作;再者,新市政中心從規劃到完成,其過程約需15至20年,時程久遠,也不適宜進行炒作。後續政策決定,將交由下屆市政團隊來決定。
14.小巨蛋選址由原市區台南大學校地透過成功大學假意爭取又再放棄而移至高鐵站特定區,提供建商兩次炒作:市府說,縣市合併前,市府與台南大學原預計於南台南副都心土地興建小巨蛋,後因臺南大學無法照合約蓋相當規模的小巨蛋,無法成就,原改由第二順位成功大學接手。但考量在當地舉辦大型活動有交通疏運及安全的問題,經成大團隊評估後不建議選址於此。
15.Facebook原計畫將「亞洲雲端數據中心」設在台南樹谷園區,卻因南市府行政延宕及內規而放棄:市府說,Facebook因環評不確定而取消投資,絕非因行政延宕及內規導致。
16.不設勞檢處,勞檢亦僅勸導、不開罰:市府說,已設立勞動檢查中心,並無不開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