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失蹤10年渾不知 警所求助始解惑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新南派出所警員張嘉佑及實習生簡軍安日前擔服備勤勤務時,於12時38分許轄內1名57歲安姓婦人到派出所表示要陳情警政署,張員上前了解後得知安婦因失蹤人口無法請領國民年金,心生不滿來派出所詢問,在警方耐心解說下,最後始解開心中疑義。
經了解家住嘉義市市宅街57歲安姓婦人,老家住嘉義縣阿里山鄉,民國98年隨丈夫到彰化縣田中鎮居住,同年9月間兩夫妻因口角紛爭大吵一架,安婦一怒之下離家出走,陳姓丈夫遂向當地派出所報案失蹤人口。之後安婦自行返家,陳姓丈夫便前往當地派出所撤銷協尋,原以為事情就此落幕,今年7月初安婦子女來探望時出示勞工保險局函文,表示安婦經查詢為失蹤人口而無法請領國民年金,安婦因而悻悻然至轄區派出所興師問罪。
安婦進到派出所內就是一陣叫囂謾罵指責警方,面對安婦無端指責,張員不以為忤,細心了解上述原委後,一面安撫安婦激動情緒,一面耐心解說失蹤人口處理及撤尋流程,並重新查詢後確定安婦98年間已撤尋失蹤人口,雖安婦憤恨不平但張員仍不厭其煩解說並建議安婦持受理案件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向勞保局提出異議,安婦見警方態度懇切、明白後也放下心中成見,主動向員警致歉並感謝員警的親切服務。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表示,依內政部函釋規定,國民年金給付規劃重點在照顧給付對象本身,給付對象如有失蹤者,應俟尋獲後再按規定領取,另依失蹤人口處理作業程序規定,失蹤人或家屬持相關證件向警察單位申請撤尋,經受理後即會依規定輸入電腦建檔撤銷協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