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環保聯盟等環保團體26日再度召開記者會,要求撤銷龍崎歐欣事業廢棄物處理中心的開發案。環保團體質疑,92年9月行政院退輔會龍崎工廠通過75.4公頃龍崎掩埋場環評,並未申請水保計畫,依規定不能核發開發許可,因此在99年1月定稿的環差,屬違法的行政處分。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學術召集人陳椒華表示,依照水土保持法 第12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規定,處理廢棄物的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前台南縣政府農業局)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由於龍崎工廠或歐欣公司並沒有做92年環評案(75.4公頃)的水土保持計畫,所以經濟部工業局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陳椒華表示,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1條規定: 開發單位(龍崎工廠或歐欣公司)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環保署)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由於歐欣公司沒有取得經濟部工業局之開發許可,所以不可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陳椒華指出,依照104年7月30日環署綜字第1040061427號函主旨:「本署審查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案件,貴府就環境影響評估以外事項依據其他法規進行後續審查時,請本諸權責進行審議,於尚未審定前,請勿要求開發單位先行辦理環境影響評估變更,請查照」。所以,歐欣公司未完成水土保持計畫,不能提送環差變更到環保署審查,提送屬違法,環保署應撤銷歐欣公司99年1月定稿之環差,而且,如果歐欣公司要開發,必須先提送92年案之水保計畫審查,要動工,也需作環境現況差異分析,故要求歐欣撤案,收回國有地。
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理事長黃安調表示,依水保法12條規定,歐欣公司未取得開發許可,依法不能提送環差變更到環保署,難道經濟部工業局不知情,還是經濟部工業局與環保署同謀涉嫌圖利歐欣公司。
黃安調說,根據立委王定宇於今年3月13日質詢退輔會,竟然歐欣公司不花一毛錢,就取得榮民公司49%股權,至今退輔會只有24%股權,歐欣公司有76%股權,大筆國有土地落入私人公司,如此葬送國土方式是大大圖利歐欣公司,環團將向台南地檢署控告退輔會、榮民公司、經濟部工業局、環保署及台南市政府等涉嫌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