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資料照片)
花蓮縣府建設處自3月21日起開始受理為協助0206震災後建築物倒塌或受損之受災戶重建或修復家園,花蓮縣政府於107年3月19日獲經「花蓮縣政府0206地震災害捐款管理及監督委員會」同意,自3月21日起開始受理補助案件。
縣府建設處說明,補助震後毀損建築物分四大類,第一類為針對震後已倒塌之雲門翠堤、白金雙星、吾居吾宿大樓及經評估應拆除之建築物,除補助願意參與異地重建方案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得以原產權登記面積(包含登記總面積、共有部分及陽台)取得安心住宅建築物之產權面積(一坪換一坪)外;未參與異地重建方案之所有權人,亦補助原產權登記面積(包含登記總面積、共有部分及陽台)以每坪11萬元計算之重建救助金。
第二類為地震後經緊急評估為紅、黃單之建築物,將補助第二階段損壞評估費用8000元,其後續經評估報告書建議為應拆除之建築物,將以每平方公尺2000元補助拆除費;而經評估報告書建議為應修復之建築物,亦有100萬元上限之修繕補助。
第三類為因受地震嚴重影響之花蓮市、新城鄉及吉安鄉之一般住家,發給因地震受損之建築物修繕補貼金,補貼範圍含括建築物主體、雜項工作物或其設備(包含地板、樑、柱、牆面、天花板、圍牆、門、窗、玻璃、馬桶、浴廁、升降設備、採光罩、雨遮、化糞池及非建築物主體等項目)如經確定有毀損或損傷,依「花蓮縣0206震災財產損失查報表」內所載之損失金額發給修繕補貼金,惟損失金額超出補貼金額度發放上限者,僅發給上限額度。此外,第四類為因本府拆除工程損壞之建築物,將分以20萬元及10萬元為上限發給修繕補償金或救濟金,受損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檢具房屋損壞估價單,向建設處申請。
自3月21日起,歡迎民眾針對不同建物補助類別向建設處申請或詢問,第一類建設處都市計劃科03-8227171#534-537,第二類至第四類使用管理科03-8227171#531、#540。此外,本府另辦理0206震災損失查報作業,屬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等重災區之住屋動產(如家電、汽機車等)損害,申報時間至3月31日止,請向村(里)長登記或撥打縣府1999專線反映,本府將儘速派員前往勘查,並申請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