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或販賣捕獸鋏傷害動物 將依法查處 

地方中心/苗栗報導 2018-02-06 00:11

使用或販賣捕獸鋏傷害動物 將依法查處 

106年度苗栗縣18鄉鎮(市)縣內流浪動物獸鋏救援案件共24件,其中以南庄鄉山區與頭份市山區案件居多,稽查縣內五金行禁賣獸鋏共274次,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所長張俊義呼籲民眾勿再使用或販賣捕獸鋏傷害動物,讓我們一起努力來維護動物們的生命權,動物保護法第30條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違法者可處新臺幣1萬5000元以上7萬5000元以下罰鍰,請民眾勿以身試法,同法第25條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所長張俊義再次提醒,民眾相關流浪動物問題應透過正常管道及單位執行人道捕捉方式處理,千萬不可使用獸鋏,這種非正常方式捕抓將傷害動物,若有接獲通報使用獸鋏案件,將依法查處,民眾如有發現使用獸鋏的相關線索,請踴躍向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檢舉專線037-320049或037-558228通報,並提供相關事證。苗栗縣動物保護防疫所,接獲通報後,動物保護檢查員將前往現場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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