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訛傳政府租屋補貼政策 南市嚴正闢謠

記者莊漢昌/台南報導 2017-10-25 20:13

外傳政府租屋補貼政策,申請人之戶籍需與租屋地點同處,收入財產限制申請資格及審核期限超過3個月,引發民眾抱怨。市府都發局25日駁斥傳聞不實,呼籲民眾不要以訛傳訛。

市府都發局指出,依中央政府「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需坐落於申請人戶籍地之縣市」換言之租屋地點在台南市,只能向台南市政府申請租金補貼,法令並無規定申請人必需設籍於租屋地點;市府於受理審查期間,如有發現戶籍於外縣市之申請案,會主動將申請書暨相關資料函送至申請人戶籍縣市政府辦理,並副本函知申請人,此係為全國一致性之規定,申請人權益並未受損。

都發局表示,中央政府提供租金補貼用意為協助經濟弱勢者居住於合適及有尊嚴的住宅,並訂定台南市部分為家庭全戶年所得47萬以下或家戶內每人每月平均所得17,172元以下可提出申請,而南市為照顧弱勢戶105年度符合資格為3,760戶,已全數補助。

都發局說,住宅補貼每年大致於7月底至8月31日受理申請,自9月開始審核,除申請人檢附必要文件外,市府並主動協助向相關機關調閱建物謄本、戶籍謄本、遊民及獨居老人認定等相關文件後,並於11月中旬配合中央提供查調財稅資料辦理複審,審核程序為符公平性,需較確實。並於次年1月底寄發核定函,2月即核撥第1期租金補貼,共補貼12期,目前租金補貼每期為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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