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廢止 申請使用將收取合理費用(圖/資料照)
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因應實際需要,今早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廢止,臺北市工務局公園處表示,將回歸適用「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並依新訂「臺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受理公園場地申請使用及收費。公園屬於全民共享的休閒空間,未來若需搭設舞台、遮陽蓬架或圈圍等,影響他人休閒使用或具收費性質的活動行為,將朝向收取合理場地使用費為原則辦理。
有鑑於許多民間機關或團體常需空間辦理各類活動,若無合理的收費及管理,容易造成民眾使用公園空間的衝突,市府將廢止北市公園場地使用辦法,同步新訂北市公園場地使用須知,提昇民間機關或團體申請公園場地的管理品質,並使收費制度合理化。不過,各里辦公室辦理鄰里業務時,亦需公園場地推動相關工作,依規定經由區公所提出申請,均屬於免費使用的範疇。
公園處表示,公園場地管理上,常有團體申請場地使用,卻未依規定而逕自擺攤或有對外收費等違法行為,甚至製造噪音及環境污染,影響周邊住戶的安寧。這次修法除將各類使用公園的活動項目列入管理,同時亦透過收取使用費及保證金等管理方式,達到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另外,亦檢討不適合舉辦營利活動場地,營利活動之場地將由原29處限縮為14處,為方便借用單位安排活動時程,申請時間由原60天放寬至180天前即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