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 9/16起開始受理申請

地方中心/澎湖報導 2017-09-04 19:10

澎湖縣政府為縮短城鄉差距,提昇全縣教育水準,鼓勵設籍本縣就讀大專院校之學生,特訂定「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每人每學年度助學金新台幣1萬元整。惟公教人員部分,經縣府請釋及再申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均函示不得重複申請。

本辦法規定,自今年9月16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10月31日止,本年申請除首日9月16日是假日仍收件外,其他假日不收件。請申請人(學生)於上述期間上班日上班時間(上午8至12時,下午1:30至5:30時),依下列規定至澎湖縣政府地下大禮堂提出申請:
一、申請資格條件(第二條):
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設籍本縣連續滿3年以上且就讀大專者,均得提出申請。但就讀五專前三年、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者,不予獎助。申請次數依申請人就讀單一學程之修業期限予以獎助。

二、符合申請資格者,備妥下列文件提出申請(第四條):
(一)助學金申請表及領款收據
(二)申請人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之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有效之新式戶口名簿(含記事)、電子戶籍謄本(含記事)或遷徙紀
錄證明書,上述文件只要提供能證明設籍連續滿3年以上之一項戶籍資料即可。
(三)申請人當學年度第一學期在學證明、註冊費繳納收據或已蓋有註冊章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只要
提供一項影本即可(影本須清晰)。
(四)申請人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影本須清晰,建議以郵局存摺優先,以加速匯款作業)。
(五)繳回同意書。

三、其他(第四條):
(一)逾申請期間未申請者,不得請領本獎助金。
(二)申請人所附文件欠缺者,應於收受本府通知之次日起1 個月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獎助。

本辦法助學金申請表及領款收據、繳回同意書等申請表件,請1.自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連結至https://apply.phc.edu.tw/grants/或2.逕至該網站表件下載處自行下載使用,或3.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第2棟3樓)、縣府一樓大門警衛室、各鄉巿公所或村里辦公處等處所索取。

另申請後為方便申請人查詢辦理情形,請1.自澎湖縣政府教育處連結至https://apply.phc.edu.tw/grants/或2.逕至該網站審查結果→輸入案號(送件回執單上收件號8碼)或3.以手機掃描送件回執單上QRcord上該網站審查結果處, 輸入案號(送件回執單上收件號8碼)或4.電話撥打送件回執單上查詢電話,向教育處詢問,但須報明案號,若忘記則須報明申請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方可查詢。

縣府呼籲凡符合申請資格之學子,請於上述申請期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此外,公教人員的部分,經縣府請釋及再申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均函示不得再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行政院基於國家整體資源之合理運用,政府各項助學措施宜擇優擇一支領,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再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而本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具有政府公費支應性質,也因此公教人員就子女教育補助金及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只能二擇一提出申請,以符合公平一致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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