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未標示過敏源警語。(圖/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供)
為維護市民食的安全與消費權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執行市售食品標示查核專案,針對賣場、超商、超市、百貨行等市民消費購物主要場所進行市售包裝食品標示查核,統計106年1月至8月止共計稽查3萬6,123件,其中259件標示不符規定,其中3件已依法處辦,248件已移請外縣市衛生局辦理。分析違規樣態,則以「營養標示格式不符規定」、「字體小於0.2mm」、「未標示過敏原警語」為前三名。
衛生局表示,營養標示格式應依104年7月1日起施行之「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標示,並將「糖」及「反式脂肪」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鈉」含量須以整數標示,其他營養素則以標示至小數點第1位為原則,營養標示數值為零者,其含量不得超出法令規定(例如:反式脂肪標示為零,該食品每100公克所含反式脂肪不得超過0.3公克)。包裝食品標示不符規定者,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7條處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如涉標示不實,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復依同法第45條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為加強輔導業者正確標示,今年度已辦理2場次食品標示講習會,約計407人參訓,加強教育業者對於標示法令規定之認知。
針對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今日公布調查市售食品反式脂肪含量及標示結果,衛生局感謝消保團體為消費者權益把關,對於該協會調查涉有違規之食品,將進行後續查辦。衛生局也強調消費者監督食安,是維護食安金三角不可或缺的一環,政府機關當盡管理之責,持續業者輔導教育,並積極執行源頭端至市售端的查核。此外,依研究調查顯示,限制人工反式脂肪酸之攝入量,有助於降低冠狀動脈疾病之風險,且考量飲食中人工反式脂肪之主要來源為部分氫化油,衛生福利部已發布訂定「食用氫化油之使用限制」,自107年7月1日(以製造日期為準)後,食品中不得使用不完全氫化油,違反者將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8條,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會執行市售端食品監測,提醒消費者留意,也呼籲業者注意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