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瓜糖磚違法添加非食用級石灰 地下工廠遭查獲

記者何沛霖/高雄報導 2017-03-10 17:50

▲冬瓜浸泡池。(圖/記者何沛霖攝)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日前接獲民眾情資反映高雄市仁武區某商行於製造冬瓜糖磚及冬瓜條過程中添加非食品級石灰,會同經濟發展局現勘確認為非法地下工廠後立即通報檢調單位,配合檢調單位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南區管理中心前往該址進行搜索稽查並於現場查獲30包(10公斤/包)業者用於製程中之「最高級特白灰」(購自和興石灰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查未有食品添加物查驗許可證明。

該石灰藏於廠外空地,廠內另有合法之食品添加物氧化鈣,現場工人表示浸置槽每次放2包石灰半包氧化鈣,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現場查扣相關資料,同時帶回該商行負責人及員工說明,後續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中。

為確保民眾食品安全消費權益,現場已將查獲之冬瓜糖10528.5公斤、冬瓜條145公斤、製程添加物之最高級特白灰300公斤全數封存;另查獲之半成品710公斤,因考量半成品容易腐敗,已命業者不得再加工製造販售。經後續調查,相關涉違規產品有部分銷售至高雄市、屏東縣及台南市之下游業者,隨即通知相關轄區衛生局辦理下架回收事宜,另涉及非法地下工廠部分已就持續非法製造之事實同步通報市府經濟發展局依法處辦中。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業者於食品添加物之使用,應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相關規定,選用取得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登記有案之食品添加物許可證之產品,且添加物之使用範圍、限量及使用限制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所定之相關規定;違反者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另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食品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公開陳列,違者依同法第44條處6萬至2億元罰鍰,另依同法第49條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800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8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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