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保全業法修正案  縱火犯、炸彈客禁當保全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2016-11-25 16:50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縱火犯、炸彈客、千面人以後不能從是保全工作。不過2003年1月22日前已擔任保全者,則不在此(圖/Wikipedia)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保全業法第10條之1條文,增列因縱火、劫機、無正當理由使用或製造爆裂物、投毒至飲水或在流通食品下毒,被判犯下刑法公共危險罪的人,將不得擔任保全人員。亦即縱火犯、炸彈客、千面人以後不能從是保全工作。不過2003年1月22日前已擔任保全者,則不在此限。

今日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的保全業法部分條文,將曾犯公共危險罪173條至180條的放火罪與決水罪,以及185條之1劫持交通工具罪、185條之2危害毀損交通工具罪、186條之1不法使用爆裂物及其加重結果犯、190條妨害公眾飲水罪、191條之1流通食品下毒罪及加重結果犯等,增列進不得擔任保全人員的範圍內。

另外保全業法修正前,規定若故意犯條文明訂之外的罪,受有期徒刑超過6個月以上判刑確定,服刑後5年內,不得擔任保全。現三讀修正通過的保全業法,則縮短改成服刑後1年內,不得擔任保全,條文並加上「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的但書。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鄭天財表示,為保護更生人就業權利,因此將犯下與保全業務管制目的沒有關聯的罪行的人,由5年限制縮短成1年就可擔任保全,讓更生人儘快步回社會常軌。

房地產相關新聞

留言討論區

相關閱讀推薦
相關閱讀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