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售自製寵物食品 動保處重申均須依法申報

記者潘姿瑛/高雄報導 2016-06-14 18:39

於網路刊登販售自製寵物食品或零食,均要依動物保護法規定申報寵物食品資料及標示,避免違法受罰。(圖/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提供)

邇來屢有民眾反應,於網路刊登販售自製寵物食品或零食,沒有現貨,訂單成立後才會製作,沒有實體店面,是否需要申報或標示?動保處表示,寵物食品製造、加工或輸入業者(含自產自銷),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或營業額多寡,均要依動物保護法規定申報寵物食品資料及標示,避免違法受罰。

寵物食品已納入動物保護法管理,並依據寵物食品之產品特性及消費需求,陸續訂定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寵物食品病原微生物與有害健康物質種類及安全容許量標準、寵物食品應中文標示等相關規範。凡國內所有製造、加工或輸入之寵物食品均必須依照規定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申報,以建立國內市售寵物食品品項與業者資料庫,透過「寵物食品申報網」公開透明呈現予消費大眾知悉查詢,有效掌握寵物食品業者及其產品資料及數量。

動保處徐處長榮彬強調,經營寵物食品業者應確實遵循「動物保護法」之規定,確保及維護所經營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並應依規定申報及標示,以保障寵物之健康及飼主之權益;至於飼主為寵物選購寵物食品時,應選購包裝完整且標示及來源清楚的產品,拆封後應妥善保存並應儘速使用完畢,以維護寵物的健康。

動保處表示「未依規定申報」,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處新臺幣3千至1萬5千元以下罰鍰。「寵物食品未依規定標示」,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使人產生誤解」,處新台幣3至15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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