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宰殺、販售犬貓! 動保處最高可罰100萬元

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 2016-12-01 08:45

為「愛護動物,尊重生命」,桃園市動保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下稱桃園市動保處)於去年10月間查獲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某餐廳所販售疑似狗肉肉品,經送驗後確實為狗肉,已依動物保護法處五萬元罰鍰。

本案行為人鍾姓民眾明知任何人不得任意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竟基於宰殺犬隻販賣牟利之犯意,自民國104年10月間某日起至104年10月28日止之期間,自桃園市龍潭區石門山某處,捕捉流浪犬3隻及受贈不名犬隻1隻,遂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三段某餐廳店內,電昏犬隻再以剁刀支解後加以烹煮,以每台斤200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消費者。

為「愛護動物,尊重生命」,桃園市動保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為「愛護動物,尊重生命」,桃園市動保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案經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偵辦,判決定讞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長陳英豪表示,桃園市動保處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犬貓不得為食用而宰殺或販賣,違反規定販賣犬、貓之屠體者,依同法第2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或限期令其改善;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另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2條第3項第1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依同法第25條第1項第2款,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為「愛護動物,尊重生命」,桃園市動保處呼籲民眾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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