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公約國際審查台灣人權 NGO團體批國家報告欲蓋彌彰

記者林茂榮/採訪報導 2022-05-13 12:36

兩公約國際審查委員關注以行政執行限制人民出境、驅逐外籍人士、難民法、法官迴避原則、刑事訴訟法律程序等問題。

《兩公約》內國法化迄今已超過12年。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5月9日到11日於「財團法人張榮發國際會議中心」舉行。11日第四場次,就公政公約第12條至第17條、經社文公約第10條至第11條,以及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36點至第45點、第68點至第72點進行審查。

審查委員關注限制人民出境、驅逐外籍人士、難民法、法官迴避原則、刑事訴訟法律程序等人權現況。多位NGO組織代表參加審查會議,對於遮遮掩掩的兩公約國家報告,認為政府欲蓋彌彰,不敢面對事實真相,正是阻礙台灣人權進步的主因。

歐洲人權法院退休法官丹麥籍委員Peer Lorenzen非常關注台灣在公政公約第14條,接受公正裁判權利之現況,提出法官中立、迴避、法律程序等問題。Peer Lorenzen認為要實現公正公義,最重要是判決要能夠執行發揮功用。台灣現行法令制度,法官的中立及廻避問題,限縮的範圍太狹窄。

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代表就公政公約第14條接受公正裁判之權利,指出台灣在實務上經常發生法官迴避問題,同一位法官多次經手同一案件,而且是對人民不利的判決,甚至是下級審法官,調到上級審之後,卻經手同一案件的狀況,完全違反兩公約保障公平審判原則。而行政訴訟的再審,設有5年時效限制。行政訴訟是遭受公權力侵害的救濟手段,政府不應該用時效來規避責任,應該比照刑事訴訟將再審時效改為無限期。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代表就公政公約第12條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指出政府違反此一原則的諸多行政作為,包括行政機關沒有經過法院判決就用行政權剝奪人身自由跟財產權,不符合公約的保障。限制出境的程序不合理,人民在不知情狀況下就被限制出境或者是違反比例的執行。行政執行法第17條讓行政機關有機會藉由行政權剝奪人民的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

NGO代表呼應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中心代表的看法,認為政府不應該以超過5年再審為由,剝奪人民的救濟權。並建議委員在結論性意見中,要求主管機關包括財政部,及行政執行署應該全面檢討,並且刪除為了保全租稅債權而去侵害人身自由的所有相關法令,包括行政執行法第17條無限期,可以無數次的對人民持續作限制住居,及散落在不同的法條的相關規定。提醒行政機關應該全面性的檢視法條內容,而不是技術性的去規避公政公約第12條所要求的精神。

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另一位代表表示,政府統計的數據中,以限制出境而取回的稅款占整個所欠稅的稅款只有極小部分,可能是1%或2%,卻犧牲了無數人民的遷徙自由和住所選擇自由。

審查會議中,政府的回應與NGO組織的發言有很大的落差,第四場次主席奧地利維也納大學法學院國際法與人權教授Manfred Nowak,在與NGO組織討論不遣反原則時,提到政府說不遣反原則是有包含在法律當中的,國際特赦以及其他的NGO組織表示並不是如此。Manfred表示他想了解到底真相是什麼?兩公約國家報告,顯然過濾了政府不想呈現的問題。

Manfred Nowak教授認為,了解真相很重要。NGO指出,政府遮遮掩掩的兩公約國家報告,逐一被攤在陽光下,顯得欲蓋彌彰。一味的想建立政府重視人權的形象,卻不面對問題及真相,正是阻礙台灣人權進步的主因。在這次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宣傳影片中出現的「人權是台灣最美麗的風景」,成了最大的諷刺、最可笑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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