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市府公開徵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任期4年

記者葉志成/桃園報導 2021-10-18 20:25

桃市府公開徵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

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本屆任期自107年7月1日至111年6月30日止,桃園巿各區公所依鄉鎮巿調解條例第3條、第35條及桃園市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遴選作業要點之規定,遴定區內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提出加倍人數後,將姓名、學歷及經歷等資料,報經巿政府同意後分別函請管轄地方法院及檢察署共同審查,共同審查會遴選出符合資格之規定名額,各區公所再報巿政府備查後聘任之,任期4年。

各區公所為廣徵符合資格條件且具調解服務熱忱人員,參加次屆調解委員(任期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遴選,已公開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巿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公告及受理期間自110年10月18日至110年11月16日,共計30日。參加遴選資格條件:凡居住於本區具有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及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提起公訴。
(三)曾犯前2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歡迎符合資格條件且具調解服務熱忱人員參加遴選,並自同日起將徵求自薦或推薦桃巿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人選之事項公告於桃市府公報與公告欄,以及各區公所網站及公布欄。

另桃市府亦鼓勵各區調解委員會委員在職加強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之學習,例如為了提昇區域性調解委員會委員的專業能力,本巿楊梅區公所和開南大學法律系合作成立「法律菁英班」,讓不同背景的調解委員,增加法律方面的專業素養,以及增進調解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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