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表示,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日前已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其有關護照外文姓名音譯的規定,改為「國家語言」,所以未來包括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亦可以成為護照外文姓名的拼音使用方式。(圖/Flickr)
現行申辦中華民國護照時,個人中文姓名翻成英文時,是以「漢語拼音」、「通用拼音」、「國音第二式拼音」及「威妥瑪(WG)拼音」等4種拼音法為準。不過外交部表示,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日前已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其有關護照外文姓名音譯的規定,改為「國家語言」,所以未來包括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亦可以成為護照外文姓名的拼音使用方式。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局長陳俊賢今(15)日表示,外交部已於今(2019)年8月9日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將條文中護照外文姓名以「國語」讀音逐字音譯的規定,修正為以「國家語言」的讀音逐字音譯。
原先「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護照外文姓名應以「國語讀音」的英文字母記載,此次修正將「國語讀音」修正為「國家語言讀音」逐字音譯,這代表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語等台灣固有族群使用的自然語言,均包括在內。
不過領務局也表示,未來民眾申請換補發護照時,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應沿用原有外文姓名,但音譯外文姓名與中文姓名的國家語言讀音不符者,可依此變更,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