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租屋市場,規範房東出租房屋後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之法律關係,內政部已公告訂定「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非企業經營者適用)」。將來房東若有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之需求,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代管業提供之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內容並應符合「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以避免發生爭議,侵害自身權益,讓房東房客都安心。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長陳淑美提醒各位房東、房客及代管業者,租賃契約成立後方可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始得基於「房東」之身分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且該委託管理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一、委託管理標的(如租賃住宅之門牌)。二、明訂委託管理項目(代管業代為管理項目:如屋況與設備點交、居住者身分確認等)。三、承租人(房客)違反居住使用限制,代管業應予制止並向房東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四、房東應據實提供「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並出示有權出租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供代管業核對。五、代管業不得再行委託其他代管業執行管理業務。六、明訂房東與代管業得提前終止契約之事由。
陳淑美特別呼籲,租賃契約內容涉及雙方權益重大,房東、房客們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詳閱契約書內容,以避免發生糾紛,另契約內容如與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請務必留意,以免讓荷包失血。
陳淑美表示,藉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供租賃雙方更公平的交易機制,大幅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保障,適度引導租屋市場健全發展,輔導產業用心經營,以建構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