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環保局日前深夜會同佳里派出所員警,於佳里區佳南段一處土地,逮獲方男未領有清除處理許可文件,非法棄置掩埋大量混合廢棄物,當場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及第41條規定告發,並扣留載運廢棄物曳引車1輛,涉及刑法部分並依同法第46條規定由佳里分局偵查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辦。
環保局於7月15日23時左右接獲佳里派出所通報,疑有不肖業者於佳里區佳南段一處土地非法棄置掩埋廢棄物,稽查人員立即會同員警到場稽查,當場逮獲方男於該地傾倒掩埋黑色塑膠網、電線、油土等混合廢棄物約18公噸。據方男表示,廢棄物來源是經由葉姓中間人帶路,於國道一號虎尾交流道處進行裝載,欲至佳里區佳南段土地傾倒,於傾倒過程中貨車翻覆,經警方通報環保局前往瞭解,環保局人員深入調查後,方男因未領有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許可文件,逕行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作業,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及第41條規定告發,涉及刑法部分並依同法第46條規定,由佳里分局偵查隊將方男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偵辦,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鍰。
環保局長林淵淙表示,任意棄置廢棄物,除面臨重大刑責,另涉有不法利得亦將遭加重裁處。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未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及地主提供土地堆置、回填,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規定,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9條規定扣留現場載運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