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公告「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7月1日生效,限制範圍包括政府部門、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連鎖速食店,內用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若店家使用取得行政院環保署「生物可分解塑膠」環保標章使用證書的塑膠吸管;或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且公開陳列供選購的商品,則不在此限。
臺南市政府環保局長林淵淙說,108年7月1日起至109年6月30日為緩衝期,違規者第1次可予以勸導。若仍勸導不聽,第2次則依規定告發。明〈109〉年7月1日起不再勸導,一經查獲即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開單告發,可處新臺幣1,200~6,000元罰鍰。
環保局表示,為了讓相關業者了解並遵守新規定,今年5月己發公文給臺南市內各類限制使用對象,詳述公告內容及相關訊息,促請業者熟知並確實遵行。本(6)月辦理法規說明會,詳加說明公告內容及法令訊息;隨後將對105家連鎖速食店、9家百貨公司及購物中心等重點行業現場訪查輔導,發送宣導圓貼及海報,鼓勵業者張貼在結帳櫃台或明顯處,告知消費者自7月起,內用餐飲不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的規定。
林局長強調,「減塑」是刻不容緩的環保議題,先從可以不要使用一次用塑膠吸管的內食餐飲開始,再逐步擴大範圍,改變商家營業及民眾餐飲習慣,達成環保減塑新生活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