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衛生局稽查工廠生產線。(圖/記者郭文君攝)
為確保高雄市乳品製造業者製程安全及保障消費者購買及飲用乳品之權益暨強化源頭管理,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06年特別聘請專家共同執行高雄市9家乳品製造工廠「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符合性查核,初查結果7家乳品業者有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計畫書文件疏漏及作業區衛生管理等缺失,經依法飭令業者限期改正,並經本局複查後,9家乳品業者均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於100年7月1日已公告乳品業者須執行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而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此次稽查重點除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外,尚涵括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追溯追蹤系統及一級品管之落實性稽查,稽查範圍亦廣含廠區作業環境衛生,業者對其相關原料和產品與生乳原料檢驗動物用藥殘留等資料是否如實建立於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中,以及能定期於次月10日前將所製造及銷售產品流向以電子申報方式上傳至該系統。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提醒乳品業者應遵從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同時落實自主管理,以符合每年之「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符合性查核﹔另外本局近期將再次配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執行「106年乳品加工食品業HACCP稽查專案計畫」及抽驗,倘查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或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等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8條,暨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建立一級品管、未食品業者登錄或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等相關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7、8、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業者若在食品業者登錄和食品追溯追蹤系統資料建立或申報有不實情形,則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